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昆山市委、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昆发〔2004〕号),设立昆山市人才开发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为做好人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资金的筹措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同时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人才资金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主要用于人才开发的培养、引进、奖励及人才资源开发的研究等方面。
第四条 人才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资助国家公务员四类培训;
(二)资助高素质党政领导人才、高绩效经营管理人才和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三)资助高层次人才和留学人才引进;
(四)资助优秀毕业生引进;
(五)资助人才资源开发的研究;
(六)奖励人才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七)其他需要资助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昆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具体负责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和人才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日常工作。每年年末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年度人才资金使用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第六条 人才资金的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一)填写《昆山市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申请报告表》,提供需资助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才办;
(二)人才办接到申请后,一般在1个月内,重大资助项目2个月内,完成对资助项目的审核工作;
(三)资助项目获准后,签订《昆山市人才开发资金资助协议书》,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由市人才办报市财政局核拨资助资金。
第七条 资金审批权限。凡资助经费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项目,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审批。超过2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上述部门审查后提出具体资助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后,由被资助人或单位提出用款计划,市财政局可根据不同情况按进度和需要一次或分月度、年度拨付,项目资金使用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第八条 对社会各界的捐赠,以市委人才办的名义,向捐赠单位或个人出具接受捐赠票据,颁发荣誉证书;捐赠金额50万元以上的,可以捐赠单位、团体或个人名义命名设立人才开发的专项资金,或按捐赠者的要求实行定向资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人才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在市财政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当年经费余额转入下一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市人才办定期对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审计,追踪问效,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资金使用不当或挪作他用的,项目进程与申报材料有严重违背或违反协议书规定的,市人才办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已资助的全部款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受资助对象在资助期间,每年要提交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和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资助项目完成或结束,要提交总结报告并填写昆山市人才开发资金财务决算表,保送市人才办审核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昆山市委组织部
昆 山 市 人 事 局
昆 山 市 财 政 局
2004年3月9日 |